退休前已享受医保,退休2年后却要补缴医保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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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8:3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实习生施娇娇金陵晚报记者苏丽萍 【金陵晚报报道】昨天,王巧林拿着溧水县供销合作总社催缴医疗保险金的信和爱人的退休证明一直纳闷:爱人2003年10月已退休,且已经享受了医保,为何还要补缴医疗保险呢?
记者在王巧林的爱人刘会英的退休证上看到如下记载,1969年1月参加工作,2003年10月退休;单位:溧水县供销合作总社下属东屏集体商业总店。 王巧林说,刘会英是商业总店的一名营业员。2001年单位改制后,她成了一名协退人员,每个月扣除各种保险后,拿到手的只有180多元工资,直到退休。退休后,她一直享受医疗保险。 2005年3月,刘会英收到一封溧水县供销合作总社的“致全系统退休人员、协退职工的一封信”:2004年9月30日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75周岁以上的(1929年9月30日之前出生)(含75周岁)应补缴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75周岁以下的(192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应补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王巧林说:“我爱人在单位时,都由单位帮助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而且爱人从退休后就享受过医保的优惠了,为何到现在还要缴纳保险呢?” 随后,记者联系溧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张军科长解释,溧水县供销合作总社从2003年7月1日开始为刘会英女士等一批职工缴纳医保的,此前都没有缴纳。经查,刘女士到现在为止仅缴纳了19个月。 医疗保险有即缴费即享受的特点,刘会英现在享受的医保也是供销合作总社缴纳的。可如今该合作总社没有能力再帮助他们缴纳医疗保险了。 按照溧水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以后,刘女士的医疗保险费用就由县财政、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个人,按照比例承担,个人承担的费用应由刘自己缴纳。 (编辑田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