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封闭阳台业主有权作主 市物业管理处有个硬性规定,不允许超出阳台的外墙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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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0:29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益众报道 3月12日,本报刊出《无框玻璃封闭阳台存隐患》引起市民关注。昨天,市民曾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说,封闭阳台使用有框还是无框窗之争值得讨论,报道中说的小区物业是不主张无框阳台,而他所在的小区物业则相反,要求业主统一使用无框封闭阳台。 曾先生说,本报报道的《无框玻璃封闭阳台存隐患》关注了一个目前刚冒出来的新事
对此,一名法律界人士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充分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他说,根据上述定义,业主对封闭或不封闭的阳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干涉。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主要责任是监督,是否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合同不应进行约定。 所以,对未向外侧扩展、延伸的封闭阳台的使用行为,应认定是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 据悉,无框玻璃封闭阳台之争,在锡城一些小区也有存在。无锡市物业管理处潘女士指出,业主封闭自家阳台时,不允许超出阳台的外墙面,这是一个硬性规定。至于选取何种材料、何种式样等,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文件和法规加以规定,小区物业统一规定格调是基于管理的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