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讨回工钱2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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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0:32 生活报 | ||||||||
本报16日讯阿城市37名来自各乡镇的农民与阿城原种场签订赴俄罗斯劳务输出的合同,对方没有给付劳务费,37名农民起诉到法院后败诉,经阿城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37名农民工拿到了血汗钱。 1995年,董振成等37名农民与阿城原种场(以下简称原种场)赴俄罗斯劳务输出项目负责人韩聪江分别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并由原种场盖了公章。随后,这37人赴俄罗斯烧砖
2002年4月,37名农民到阿城市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原种场虽盖了公章,但合同明确约定甲方为韩聪江,合同中又没有约定被告所承担的义务,因此该合同不是劳动合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37名农民阿城市检察院民行科申诉。 阿城市检察院经过调查取证,案件逐渐清晰:37名农民劳务输出承包人为韩聪江,发包方应为原种场,签订的合同在韩聪江与原种场双方之间有效,双方对37人承担连带责任,遂提请哈市检察院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申诉案经过阿城市法院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判决原种场给付董振成等37人工资款23万余元。原种场提出上诉,哈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