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首例传播性病罪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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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0:37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3月17日杭州消息(记者陈淦通讯员江法)杭州首例传播性病罪,日前在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传播性病罪判处陈青(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花季少女陈青来自江西,由于上学时成绩不好,初中读了两年尚未毕业就不想再读下去了,缀学在家的她没事干就想出来闯世界,先后在浙江嘉兴、杭州等地打工。
去年年初,陈青从嘉兴来到杭州,并在机场路上的一家洗头房上班。因为身边的朋友都在从事色情服务,看到小姐妹钱来得这么容易,经不起金钱诱惑的陈青也开始随波逐流了。 然而没过多久,陈青就感到身体出现了异常,下身经常疼痛,后到医院检查,得知其得了尖锐湿疣、淋病等性病,医生还告诉她这病是要传染的。由于治疗需要费用,其就一边卖淫挣钱一边吃药治疗,但由于其仍在从事色情服务,所以病情一直未见好转。 去年9月的一天晚上,陈青在明知自己患有尖锐湿疣、淋病等传染性性病的情况下,仍然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尽管其交待在卖淫时使用了避孕工具,但由于仍存在传染他人的可能性。 根据刑法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就成立犯罪,至于事实上是否造成他人染上性病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故法院对陈青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章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