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安全问责一把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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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1:31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法人(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整改。昨日,记者从南京市建工局获悉,从下月起,南京将对所辖范围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法人、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 记者注意到,南京试行的负责人问责制所含范围较广,既有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建安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也包括部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建安施工企业在南京设置的二级
南京市建工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前一段时间南京建筑市场安全事故较多的情况,南京出台了安全生产问责制,对于发生四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应在三日内写出书面检查及整改措施到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发生二级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年内连续发生三起四级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法人(负责人)应在7天内写出书面检查及整改预防措施。南京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所承担的安全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王宏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