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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合同照履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2:47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马志国)在一起工程欠款纠纷中,作为被告的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已换负责人、原签字的工作人员已不在公司供职等原因否认欠款。本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后,否定了被告的抗辩理由,认为人员变动不影响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从而支持了原告的讨债诉请。

  2002年9月,本市某通讯安装公司与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承揽协议,由安装公司承
揽科技公司所承揽的一家饭店的弱电工程,工程总造价为5.3万余元,双方就此签订了具体布线方案。在实际施工中,双方又协商增加了5500余元的工程量。其间,科技公司提供了工程所需的电线、模块、配线架、金属桥架等材料,合计价款2.4万余元。工程完工后,2003年1月,双方对工程进行了验收,科技公司确认工程合格。扣除被告提供的材料价款,剩余工程款为3.4万余元,但是科技公司在给付了安装公司1000元后,便再未付款。安装公司多次讨债均未果,遂成讼。安装公司要求科技公司还款并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科技公司却提出自己“不认账”的理由。问题的关键最后集中在证据上。原告安装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双方签订的布线方案,其上有被告一名技术部工程师的签名;布线决算增加部分明细,其上有被告技术部主任的签字;还有一张工程验收单,其上依然是被告技术部主任的签字。对以上证据,科技公司原负责人予以签字证明属实。

  但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验收单上没有被告的盖章,而目前公司的负责人已经变更,公司对以前负责人所做的业务并不清楚,其签字“证明属实”也已不是职务行为,并且在布线方案等证据上签字的技术部工程师和技术部主任也已不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因此,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有承揽合同关系,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对这一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技术部工作人员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署的布线方案、增项明细汇总等书面材料,其主要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且由被告当时的负责人证明属实,合同也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应认定原被告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否加盖公章不应成为企业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因此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3万余元,并给付工程款利息损失3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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