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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5万元违约金该不该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22:31 大连晚报

  这35万元违约金该不该掏本报记者 马嫱 实习生 卢秀英

  我市一店主李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时,却被告知要按每年房屋租金的十倍向房东交纳违约金,算一算一共要交35万元。李某对此很不理解,他认为房东的行为是敲诈。这35万元违约金店主到底该不该掏呢?

  店主李某向记者抱怨说,前年,他向房东张某租了一处房屋开饭店,约定租期为十年,每年交纳租金3.5万元。合同是房东张某提供的,但该合同中有一条违约责任规定:如一方提前解除该协议,应该按照每年房屋租金的十倍向另一方交纳违约金。李某说,当时,估计生意应该不错,所以,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也没仔细看。此外,合同是房东张某提供的,也不允许他进行调整。因为盲目投资,生意亏损了,压得他喘不过气来,于是李某现在想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房东张某说,解除合同可以,但必须向他交纳35万元违约金。

  对此,记者与房东张某进行了沟通。张某承认了店主李某的说法,但他同时强调,他手中有与店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那上面有李某的签字,该合同上已明确写着违约责任,现在李某要解除合同,他索要违约金是合法的,并不是敲诈。房东张某还声称,如果店主李某不给违约金,他将提起诉讼。

  对此,记者采访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刘律师认为,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违约金的性质仅仅是补偿式的,即损失多少补偿多少,而并非是惩罚性的,给付违约金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额作为重要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确认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违约金不超过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30%作为判断的标准。对此,刘律师建议,若店主与房东协商不成,则店主应及时提起相关诉讼,请求法院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

  作者:本报记者 马嫱 实习生 卢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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