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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 获刑五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11:35 今晚报

  本报讯本报日前报道的“会计师以权谋私”案,昨天由本市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会计师因犯有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59岁的宋某原系本市某旅行社总会计师,主管本单位财务部全面工作。1993年9月至1994年8月,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将本单位的5张转账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擅自借给李某(另案处理),用于投资经营大饭店。直至2000年6月,李
某才将该款归还。

  法院认为,宋某身为国有企业人员私自挪用本单位公款220余万元借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宋某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本单位美元与李某先后8次兑换,给国家造成33.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0余万元)重大经济损失之事实,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及有关规定,宋某玩忽职守行为已超过刑事诉讼追诉时效,故不予追究。此外,起诉书指控宋某贪污公款人民币2万元,经查证,该款不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具有公款性质,与贪污罪侵犯的客体不符,故不予认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邢泉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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