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收1%是否离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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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0:1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认为征收养路费滞纳金比例高于税收相关标准,状告征稽所近日开庭 本报讯去年曾质疑“市民拍违章照片”规定合法性而状告广州市公安局的赖先生,如今又以公路规费征稽部门征收养路费滞纳金比例过高为由,将东山区征稽所告上法庭。日前,广州东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今年3月12日,广州市民赖先生收到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东山征稽所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他才知道自己的小客车没有按规定缴纳养路费。两天后,赖先生按照通知的规定,到征稽所缴纳了129元滞纳金。 但赖先生认为,养路费滞纳金的加收率并不合法,按万分之五的加收率,自己只应缴纳约6元左右,征稽所多收了他122.55元。3月31日,赖先生将东山区征稽所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返还多征收的122.55元。 对于赖先生的起诉,东山征稽所拿出1998年实施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说上面第35条明确规定了欠缴养路费滞纳金的征收比例为百分之一。征稽所还认为,赖先生如果觉得上述规定违反法律,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法院不审查行政规章。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昨天,记者采访了原告赖先生。 记:一直以来,征稽所都是按照1%的加收率征收养路费滞纳金,你为什么觉得与法律的规定不符? 赖:收取滞纳金是行政征收行为,而不是行政处罚行为。1%的加收率太高,带有明显的惩罚性质。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滞纳金的收取比例为万分之五。地方政府征收的养路费与税收一样,都属于国家收入,征收标准应统一。 记:大家知道,法院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你作如何看待? 赖:我只是请求对被告以1%的加收率征收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事实上,我也没有要求他们免除我没有按时缴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记:你上次“不服拍违章状告公安局”那个案子,好像结果是你输了。这一次你认为法院能够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吗? 赖:申明一点,虽然状告公安局那个案子法院最终驳回了我的起诉,但法院同时认定“市民拍违章照片不能作为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证据”,从这一点上说,我的目的已经达到!在滞纳金这个案子上,坦白讲,官司输赢同样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抛出一些问题:法律对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加收率也已经调整有4年之久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有关部门应当对养路费滞纳金的加收率进行调整。 本报记者 胡军 实习生 庞文玉 (穗风/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