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被扣,父子俩干搓澡引来“撮火”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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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9: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5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给江苏仪征打工者潘某打去电话,告诉他,他们父子二人在南阳某浴池打工时被收取的押金,为他要回来了,并将于近日给他们寄去。这个从千里之外的南阳市打来的电话,令潘某激动不已,他连声说:“谢谢!谢谢!”。 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追回江苏仪征打工者的押金,可以说是一波三折。
去年,4月26日,潘某父子二人到卧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2004年2月8日,潘某父子二人到位于该市车站路的某浴池打工,该浴池收取二人搓背押金2000元,但在二人辞职时,浴池却以种种借口不肯退还。监察大队调查后,依法向该单位下达了限期如数退还押金的指令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但该单位却置之不理。为了维护打工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法》的尊严,6月23日,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浴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去年9月30日,该单位以处罚不当为由,将卧龙区人劳局告上了法庭。11月1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浴池败诉。可浴池经营者仍不服判决,以法院判决不公为由提起上诉。2005年1月1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审理过程中,浴池的经营者见胜诉无望,便主动提出和解协议,并于3月2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履行法定义务。5月13日,将押金交给了卧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两次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原告方认为,潘某每月搓澡费中的一部分交给浴池,余下是自己的收入,多劳多得,这等于是将浴池搓澡这块活“承包”了,故原、被告间的关系应为“承包关系”,应该受民事法律的调整。所以被告依据《劳动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当,应予撤销。被告方则认为,潘某的工作受原告管理和调度,况且顾客的搓澡费需交给浴池的“吧台”,仍归浴池支配;潘某的工资支付形式是按劳动数量取酬,而且原告曾为潘某出具了一张搓澡押金的收据。这些说明原告和潘某之间不具备承包特征,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仍属《劳动法》调整的范畴。 两级法院的合议庭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认为潘某与浴池间是劳动关系而非承包关系。(吕英民付海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