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事件告诉我们些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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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9:48 河北日报 | ||||||||||||
4月24日下午,一姑娘乘坐石家庄48路公交车手机被盗,司机帮助姑娘,却遭到歹徒的殴打;众多乘客不但不相助,甚至连证人也不愿当;丢手机的姑娘杳无音信;公交公司确认司机属见义勇为,给予500元奖金;公安机关则因为丢手机者不出来作证,不好认定司机是见义勇为…… 省会的新闻媒体就此事件作连续报道和评论,我以为是很有意义的事情。作为媒体,
司机的行动理应引起社会的肯定与推崇。此事件中还有那位一直热心相助,做了不少事的李姓女乘客,她也很高尚,也应当受到舆论的褒扬。 对于“抓小偷”来说,司机和女乘客都不是自己的分内责任,这些都是道德领域的好事。惟其不是分内责任而为了他人、众人的利益见义勇为,才显得更高尚。 一个社会,只有不把分工、责任等等彻底地固定、局限、僵化起来,而大力提倡高尚道德和正义行为,许多公共场所发生的事情、矛盾和问题,才有办法解决好。 道德问题包括崇尚和谴责两个方面,在“4·24”事件中,那位司机、李姓女乘客的行为理应受到褒扬和尊敬,而那些在事件中麻木不仁、逃避责任的“看客”,特别是那个丢手机而久久不露面的姑娘,实在应当受到良心、道德的谴责。将心比心,扪心自问,他们怎么可以不感到羞愧呢? 对于好事与坏事的双向麻木,已经不是个例,这实在是令人痛苦的现实。然而,世风的形成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关联,好有一比:每个人吐一口痰,原本洁净的地毯必定不可收拾;而“我不吐”———每个人都如此要求自己,那地毯就决不会被污! 公安机关认定问题,我认为公众的众多旁证理应作为定性依据。倘若过于强调“受助者”出来作证才算数,那么比方某甲英勇下水救助某乙,某乙最终仍死亡了———不能“出来作证”,于是就不认定某甲的行为属见义勇为,如此岂不冷了天下人的心? 老鼠过街,应当“人人喊打”,但我想单纯的道德呼吁已经不够。作为实际措施,广大公民个人要保护好自己的财物;对见义勇为者,我认为要实行国家奖励、报销医药费用等,决不使他们经济上吃亏甚至“流汗、流血还伤透心”;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公安部门要真正尽到责任,包括公交车、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的保安措施要切实加强,给盗窃犯罪以狠狠打击! 不少领导干部出行有小车,不可能亲历“4·24”事件,但对于包括“打击偷盗”在内的维护社会稳定的事情,则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来。不然,你这个地面盗贼横行,百姓难安,何以表明你当好了“公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