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素未谋面“妻子”离婚遇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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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0:32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张璐) 与自己领了证的“老婆”在婚礼前“蒸发”,报案后才发现,结婚时,“老婆”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如今想要离婚却遇到不少麻烦。今年30岁的刘宏(化名)家住江宁湖熟,由于长期在外打工,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对象。去年底,邻村的何某称自己认识一个媒人,可以给刘宏介绍一个对象。那个媒人介绍刘宏认识了24岁的涟水姑娘“何娟”。两人一见钟情。交往不久,“何娟”提出,她很小时父母就离婚了,一直跟外公生活。为报答外公养育之恩,她结婚后希望刘家能给老人1.28万元养老费。刘家人答
应否以离婚立案引发分歧 法院是否会受理刘宏的离婚起诉,记者昨天了解到,立案庭法官在审查起诉时,意见发生了分歧。有法官认为,此纠纷应由民政部门按照撤销婚姻来处理,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审查不严导致了这起无效婚姻。这位法官还认为,刘宏向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遭拒绝,可以婚姻登记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部门撤销违法登记。有法官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认定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不享有此项权利。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将“婚姻管理机关负有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职责”的条款删除,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其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这位法官认为,在本案中,男女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婚姻登记要件。法院如果以离婚受理此案,就等于认定其婚姻有效,而经警方侦查,“何娟”冒用了他人名义,有骗婚的嫌疑,其行为是非法的。因此,法院根据公安部门的侦查材料,宣布这起婚姻无效是对此案最妥当的处理办法。(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