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突发病 就医途中亡 可否算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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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2:19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铁路扳道工燕某上班期间心脏病发作,就医途中吃早点时猝死,东城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这不是工伤。燕某的妻子李女士为此状告东城区社保局,要求撤销这一认定结论。日前,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扳道工就医途中猝死
燕某是北京铁路分局宣化站的扳道工。去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他在上夜班时突感身体不适,因班长提出有特运任务,他没有去医院,仍然坚持工作。第二天早晨7时,燕某病情加重,向班长请了假,在工友的陪同下到医院看病。途中吃早饭时,燕某突然昏倒死亡,经医院鉴定为心源性猝死。 争议:对“突发疾病”理解不一 在庭审中,如何理解“突发疾病”成了原被告争议的焦点。被告东城区社保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突发疾病”需要有“身患重病,突然倒地”等情况,而燕某本身就患有肥厚型心肌炎,随时可能出现不适,这种不适不能算突发疾病。燕某突发疾病是在吃早饭时,当时已经过了下班时间,他也不在工作岗位上。 而原告李女士的代理人说,燕某第一次感到不适就应认定为“突发疾病”,而他第二次请假就医以及在吃早点时死亡,是病情不断加重的结果。整个过程应该是连续的,不能割裂来看。 法院表示需对“心源性猝死”做进一步的医学咨询后再做审理。 律师说法:从立法宗旨来看应为工伤 凯源律师事务所刘凝律师认为,当出现对法律、法规具体条文的理解有分歧的情形时,应该从立法的宗旨来分析具体的案例。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来看,认定工伤的条件是该疾病和死亡与工作有直接的关系。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燕某的死亡是因为坚持工作而延误治疗,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