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集体的财产 判刑还加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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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5:47 中国宁波网 | ||||||||||||
记者姜恒通讯员曾祥生张萍霞 宁波晚报讯 盗窃集体财产的犯罪分子,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得赔偿经济损失。 今年1月,叶某先后三次窜至余姚市三七市镇石步村,拆窃机埠内的10寸水泵2台和40千瓦电动机1台,致使该村专供水库蓄水用的两只水泵和电动机损坏。余姚市检察院在对叶某
前天,叶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赔偿因盗窃而给三七市镇石步村造成的经济损失3436元。庭审结束,叶某全额交付了赔偿金、罚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