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不去”与“过得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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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3:20 山西日报 | |||||||||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分别起诉两家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纠纷案件,日前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这起由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当原告引发诉讼的案件,引起了法律界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其意义已不仅仅局限在法律层面上。 按照人们传统习惯思维的推测,检察院被视为“衙门”。欠下执法机关的钱,执法者完全可以凭借职权下发通知,让对方拿钱,或者直接到银行划转账户存款,查封扣押财物。
惊讶之余,感慨颇多,正是这种“过不去”和自揭短处,说明了执法机关特权思想的消退,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进步。敢于和自己“过不去”的执法机关,定能在百姓的心目中“过得去”,老百姓心中的民主愿望和执法机关的民主思想才能真正对接,才有助于促进全社会民主与法制意识的增强,体现执法文明、司法文明。 作为执行和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检察机关,把自己作为普通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和普通民事主体一样去承担必要的诉讼费用和诉讼风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同时,可以推动执法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和正规化,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尊重人权,减少冤假错案。执法者首先是执法的模范,人民群众对这种“检察院当原告”的做法叫好。 李强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星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