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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自贡公司原高层集体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5:1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日上午,富顺县法院对富顺县检察院指控太保财险自贡支公司总经理王建华、太保寿险自贡支公司总经理徐迁乔和太保财险自贡支公司高级专务(副总待遇)漆力、太保财险自贡支公司计财部经理罗志权、太保寿险自贡支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廖国勇5名被告涉嫌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审理。

  指控一:公司分业老总分房

  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9月,太保自贡支公司(当时太保公司财险、寿险尚未分业)经太保总公司同意动用资本金360万元用于购置办公用房。1998年12月,自贡支公司请求追加超支的200多万房款没有得到总公司认可。因此,自贡支公司在与自流井区房管局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时,将自筹资金修建的百利大厦正2层、正11层和负1层的50%作为本公司资产单独产生一份合同,但没有建立固定资产账。总公司拨款修建的另外订立了合同。

  2000年底,太保公司财险、寿险分业经营,王建华、徐迁乔分别为自贡财险、寿险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在上级要求完成各支公司账内、账外资产清理和公司更名工作的过程中,王、徐、漆、罗、廖等共同研究后,决定隐瞒公司账外资产不予上报,并通过兰某某以兰个人名义由6人共同购买百利大厦第11层(面积570.06平方米)。2002年8月,兰某某缴纳了自己入股购房款8万余元,5被告在分文未出的情况下,以自贡支公司名义与兰某某签订了第11层房屋转让协议,并出具虚假转让款收据等相关文件。于是,百利大厦11层没有经过评估就变成了兰某某和5被告的个人房产。在过户的同时,兰某某向5被告分别出具了8.8万元的现金借条。后经评估,百利大厦第11层房产价值126万余元。

  指控二:变卖房产集体私分

  检察机关还指控,5被告在太保公司分业期间,将百利大厦负1层、正2层以93万余元予以变卖,加上其他账外资金共计99万元,于2002年9月私分给太保自贡支公司全体职工共23人。其中王、徐、漆3被告每人分得5万元,罗、廖各分得4.5万元,其余职工均分得4万元。

  被告辩驳:发放补贴不是私分

  昨日,首先出庭接受调查的是王建华,他在5被告中职务最高。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王建华基本予以认可,但并不承认构成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王建华等被告声称,以兰某某名义是为了在公司更名前将资产过户,兰某某购房后向5被告出具借条,是为了不让总公司知道这笔账外资产,并没有贪污这笔资产的故意。“私分账外资金”实际上是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之前召开了职工大会,是公开的,没有构成犯罪。王建华的辩护律师平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中平认为,自己的当事人没有构成指控的犯罪,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这起案件基本上把太平洋保险公司自贡支公司原领导班子“一锅端”。因此,法庭旁听席上几乎全是太保公司人员。到昨日下午休庭时,仅完成了法庭调查。今日将继续开庭进行法庭辩论。张可欣记者陈章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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