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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元”还是“15万元” 法院“推理”判了借款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5:4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因为书写不规范,一对已离异的夫妻打起了借款官司。前妻状告前夫按借条偿还15万元,而前夫却称借款只是153元。日前,崇州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林偿还原告张萍借款15万元。

  张、王曾是一对在商海打拼的恩爱夫妻。妻子张萍曾出面向其亲属李志文借款15万元,夫妻俩商量好这笔钱由丈夫王林归还。2004年5月,王写了一张借条,“今借到李志文15万
元,此款与张萍有关,但此款由我来付,争取今年年底付完。”债主李志文觉得借条上书写的借款金额像153元,便把“万”作了涂改,使之更像“万”字。

  2004年12月,张、王协议离婚,并约定“债权、债务全部由王林负责收回和偿还”。两人离婚后,对由谁偿还李志文的15万元借款相互推诿。李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直接借款人张萍,并获得胜诉。张萍还钱后根据离婚协议,起诉王林偿还借款15万元。

  庭审中,前夫王林承认借条是他出具的,但金额只有153元,而不是15万元,并且借条上有涂改痕迹。至于张萍所还的15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诉讼过程中,王林还要求对借条进行鉴定,以确认自己书写的借款金额是“153元”而非“15万元”,但王林又拒不提供以往书写的“3”字和“万”字的送检材料,致使鉴定不能进行。

  崇州市法院审理认为,就原、被告当时的特殊关系(夫妻关系)和从他们的经济状况来看,仅仅为了153元债务进行约定,并注明与妻子张萍有关,还约定争取在年底还清,时间长达半年以上,不符合常理。被告王林又不提供以往书写“3”和“万”字的检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判决被告王林给付原告张萍代其偿还的借款15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向明黄洁本报记者 杨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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