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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枉法应该追偿(根生时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7:2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按常理,人总是先有罪,然后才被羁押坐牢。但那些冤假错案却告诉我们,有时并不是这样,而是当事人先被人认为“有罪”,这才终于“犯了罪”。

  有消息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今后,江苏省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必须接受法院追偿。追偿数额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赔偿金额为限。考虑到
被追偿人经济能力等因素,追偿数额不超过被追偿人本年度税后工资的两倍。这在我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按这个《规定》,追偿责任人主要是《国家赔偿法》中三种类型: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及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江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对这三种行为者,追偿只是惩罚一部分,不影响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若行为人已构成犯罪,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当时许多人很是兴奋,认为此法将更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侵害,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但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赔偿法》似乎并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作用。一个原因是赔偿数额偏低。浙江有个人蒙冤入狱3260天,只获得赔偿金79707元,一天自由仅值24.45元。一个更重要原因是,赔偿金支付和枉法者没什么关系。按照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资金支付,此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也就是说,赔偿由国家埋单。

  按常理,人总是先有罪,然后才被羁押坐牢。但那些冤假错案却告诉我们,有时并不是这样,而是当事人先被人认为“有罪”,这才终于“犯了罪”。在整个过程中,刑讯逼供又是个重要环节。少数司法者总是置“疑罪从无”原则于脑后,往往先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你若不认罪,那就让你受“皮肉之苦”。除了“武逼”,还有“文逼”:办案人员以轮流休息方式询问,直到你因体力和精神支撑不下去,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思路进行陈述。赔偿与冤假错案制造者不挂钩,则使刑讯逼供等枉法行为少了许多顾忌。

  一般来讲,人的行为总是对成本和收益比较后的结果。比如办案,如果奉行“疑罪从有”,搞刑讯逼供,有可能成为“办案能手”,有可能得到各种奖励,就算冤假错案被昭雪,赔偿多少也和自己不相干,“疑罪从无”原则就很难得到贯彻落实,当然也很难杜绝刑讯逼供,进而把冤假错案发生率降到最低。法官枉法应该追偿,江苏高院这个《规定》对于增强司法者责任心,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有着积极意义。

  有法官提出:这个《规定》过于严苛,“会让我们在司法活动中畏首畏尾”。我觉得,这个难题不难解。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断提高个人素质和能力,应该能够做到“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坏人”。而司法是否公正,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多些“小心谨慎”,是公民之福,是社会之福。 【原载南京日报】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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