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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8:51 黑龙江日报

  本报8日讯今日,记者从哈市有关部门了解到,哈市近期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据悉,这是自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以来,第一次全国范围的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哈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预计年底前,部分优抚对象可领到补助金。

  通知规定,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其中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分为1至10级,年抚恤金标准从最高11200元至最低960元不等,因战或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略有区别。烈属等的年抚恤金标准按城镇或农村有所区别。

  另据有关规定,哈市还将按照“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的通知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抗美援朝老战士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每人每月140元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00元的补助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1945年9月3日前入伍的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每人每月140元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00元的补助金。其中860元由中央财政核拨,140元由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所在地同级财政安排解决。(生活报)

  作者:王海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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