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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突然扑向男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23 解放日报

  6岁男孩阳阳跟随邻居张老太去钓鱼,被蟹塘边一条狗咬伤。由于找不到狗主人,崇明县法院日前一审判令张老太及蟹塘承包人顾某、何某各赔偿男孩423.23元。

  去年8月19日,张老太到阳阳家串门,说要和孙女小莉一起到顾某、何某承包的蟹塘钓鱼,阳阳听后便跟她们一起去蟹塘。不料,玩耍中,池塘边的一条大狗窜上来,朝阳阳脸部猛咬一口。张老太急忙通知阳阳父母,一同将他送往附近医院治疗。虽经治疗,阳阳脸上还
是留下了1厘米长的伤疤。

  事后,阳阳父母一纸诉状告上法院。他们认为,孩子是经蟹塘帮工同意后,才进入蟹塘玩耍的,不料被狗咬伤,蟹塘的两名承包者及帮工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张老太带领孩子在外玩耍中未尽到监护之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阳阳父母诉请四被告承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6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顾某、何某连连叫屈:原来,咬人之狗系前任承包者饲养。原承包者亡故后,这条狗一直游荡在蟹塘边。顾某、何某雇佣的帮工时常拿些剩菜剩饭给狗吃。他们不是这条狗的主人,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他们认为阳阳未经同意擅自进入蟹塘,自己也有不当之处。而张老太则认为,孩子是自己跟她去钓鱼的,因此也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顾某、何某虽非伤人狗的主人,但是管理者应承担狗伤人的民事责任,而帮工的责任应由雇主承担。张老太虽未直接叫阳阳随她去钓鱼,但阳阳是未成年人,张老太的行为应视为临时监护,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她监护不力,导致阳阳受伤害,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陈群 陆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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