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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年内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0:29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肖宝 实习生黄敏 记者邹伟)经消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不愿执行怎么办?记者昨日从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为增强消协调解协议的强制力,日前,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消协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各级消协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要求我省各级消协今年年底前,成立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若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或擅自变更、撤销协议,当事人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通知》要求,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5人以上组成,组织设立和人员组成报同级司法局核准。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本级消协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消协人民调解员将从消协、工商局工作人员和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中选聘,任期3年,可连续聘用。

  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1至3名首席调解员。首席调解员除具备人民调解员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3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解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引起的消费纠纷。

  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调解室并挂牌。调解室要设置首席调解员席、调解员席、记录员席、纠纷当事人席、旁听席,正面悬挂人民调解徽章。室内还应公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任务、基本原则、工作纪律,以及纠纷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调解工作程序等。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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