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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险,车主炒了商家“鱿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6:45 新民晚报

  ——浦东新区法院判决4名被告支付销售商1.8万余元

  在上海众多的“购车族”中,不乏按揭贷款购车族。今年,由于4名贷款购车人另择保险公司投保,被销售商告上法院。日前,静安区法院对4名车主的行为说“不”,但也酌情扣除了部分费用。

  由于销售商为车主代购保险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纠纷在本市其他法院也逐渐增多,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签下合同前,一定要慎之又慎。

  销售商向车主追讨钱

  2003年4、5月间,本市的姚先生、段先生、沈先生和曹先生,先后与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担保代购合同(合同期五年)》,约定合同期内由购车人委托销售商,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购车人在上一年度保险到期前,到销售商处办理续保手续并交足保费,再由销售商向保险公司支付。

  若购车人延期未付,销售商就可以垫付投保并由购车人承担延期的资金占用费。

  合同签订后,上述4名购车人交了2003年度保险费人民币4220元至4810元不等,但该年度保险期满后,上述4名购车人没有再向销售商支付2004年度的保险费。

  2004年4月30日,销售商代4名购车人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该年度的车辆保险,可是,购车者拒绝交钱。今年3月,销售商将4名购车人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代缴的保险费总计2万余元。

  车主个个一肚子委屈

  被告上法庭的车主个个一肚子委屈。曹先生在法庭上称,当时购车订合同时,就没仔细看早就打印成文的合同,销售商也没有作解释。他还表示,销售商买好了保险,没通知自己,也没有将保单和保险证交给自己。

  沈先生则在法庭上称,按照合同,销售商为自己垫付保费,需要自己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销售商没有提供,而且销售商垫付的保费金额,大大高于自己在同一个保险公司投保的费用。

  另两名车主也提出了“抱怨”,表示自己没有续保交钱完全是销售商造成的,法院不该支持销售商的起诉请求。

  法院认为,销售商为4名购车人续保符合合同约定,而4名购车人在未经销售商同意下,自行购买保险,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但是,销售商变更了保险公司却没有及时告知购车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法院判决4名购车人需总计支付销售商1.8万余元,比原诉请减少了近2000元。

  主审法官提醒

  购车人办理贷款购车,须由销售商指定保险公司代为保险,这在汽车销售行业,已经成为了一种行规。利用指定保险公司来获取一定的利润,这也是行业中的一种公开“秘密”。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4起因购车引起的购车保险风波,折射出汽车销售商与保险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引出一系列令人思索的问题。

  第一,汽车销售商在制定贷款购车保险合同中,必须详细写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当合同发生合同歧义时,法院将作对制定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第二,汽车销售商要赚钞票,但不能通过变更保险公司,变相地提高车辆保险费金额。

  第三,作为普通市民,在签订购买汽车贷款购买合同时,要详细了解合同文本的内容,维护自己的权益。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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