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婚姻不得协议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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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6:3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实习生 刘婷婷 记者 殷学兵)昨天,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军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病人治病期间,民政部门不得解除其婚姻关系。 李亚军说,《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而“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头脑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婚姻登记条例》还规定,办理离
李亚军认为,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被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此时,民政部门不能随意准许其离婚。如果民政部门不知道申请人患有精神病并处于治疗阶段,但事后其监护人或本人出具了患病治疗的相关证明,民政部门应撤销两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 (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