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恶意代理”案终有说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8:03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委托方与受托方产生纠纷,一方说对方是恶意代理,另一方却称是受委托行使代理权,双方都言之凿凿。面对这起棘手的案件,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最近审结了这起国内罕见、社会关注的律师“恶意代理”案。但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原告丹阳市一家化工实业公司称,1999年3月,原告委托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联营
法官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间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在代理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取得30万元执行款后放弃其余债权并撤回诉讼,是被告基于案情运用专业知识作出判断后行使的代理行为,并未超出原告的授权范围。于是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撤诉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因此,要求被告赔偿30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在代理中,代收了对方单位支付的30万元执行款,根据原、被告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可在30万元中扣收15万元代理费,余款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并自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损失至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退还原告诉讼费退费525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了结了这桩特殊的“恶意代理”案。(林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