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被印上明信片 检察官讨回著作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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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9:14 检察日报 | |||||||||
本网讯(记者岳耀勇)8月5日,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的胡百华终于为自己的摄影作品“胜地夜景”讨回了公道:经法院调解,侵权的海宁市旅游局停止使用这幅摄影作品并补偿胡百华经济损失1万元。 胡百华从事摄影工作已经20多年,现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2002年6月,胡百华参加了海宁市规划与建设局和海宁市摄影家协会合办的摄影比赛,他花了7个晚上,爬了许多住
去年年初,胡百华突然发现自己的这张“胜地夜景”竟然被印上了名为“海宁新貌·水月亭新区”的2004年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印制者为海宁市旅游局。明信片上没有胡百华的署名,明信片的印制也没有经过胡百华的同意。于是,胡百华和海宁市旅游局联系解决此事,但是该局并不承认未经许可使用一事。不得已,胡百华只好于今年5月31日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海宁市旅游局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改编他的作品,制作明信片发行散发,侵犯了他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他要求法院判令海宁市旅游局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同意调解解决纠纷。8月5日,在法官的主持下,胡百华和海宁市旅游局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海宁市旅游局停止使用“胜地夜景”照片,补偿胡百华经济损失1万元。 作者:岳耀勇 (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