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臂老人索赔4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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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0:09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果一实习生陆云刚报道 本报7月16日《独臂老人要讨公道》报道中的主人翁,55岁的薛瑞生终于迈开了以法维权的第一步。昨天从有关律师事务所获悉,独臂老人已正式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所在单位支付延时加班费和赔偿金等五项赔偿共计40万多元。 满头白发的薛瑞生家住鸿山镇,1996年1月在当地一家机械厂工作时,右手被卷进机器
“用人单位严重侵犯了老薛的合法权益。”有关律师认为,根据今年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对老薛应按“老工伤”办法处理,并享受其待遇。 同时,按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对老薛伤残后当了10年门卫的工作,单位除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外,还应支付1倍至3倍的经济赔偿金。由此要求原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63元、支付延时加班费91008元、经济赔偿金273024元,以及安装假肢、补缴社会保险等费用,共计40多万元。对老薛申请劳动仲裁,其所在单位认为,厂里并没有亏待老薛。因为当时全市还没有工伤保险这个概念,在乡镇企业里更谈不上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问题。现在要让10年前的“老工伤”来享受“新法规”的待遇,在情理上说不通。如此追溯,工伤案例将没完没了。 对“老工伤”的时效界定,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可享受现有待遇的“老工伤”,是指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中至今还没有享受过工伤待遇,也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当事人。1996年9月30日之前发生的老工伤,应由原单位或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由原单位支付其相关待遇。其中,凡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发生的工伤事故,被评上等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级伤残以上的,可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或养老金。1995年以前的工伤,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