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私自发表他人情书 被判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0:36 国际在线 | |||||||||
一起因私人信件被公布上网而引发的侵害名誉权案件近日一审有果,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判定被告程某赔偿原告陈天哲精神损失费一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抄写公布的上网情书十遍的要求。 今年年初,西安市某公司经理陈天哲准备搬家,让公司员工程某来帮忙。两天后,陈天哲竟然在他的办公桌上发现了一张程某写的检讨。正在他纳闷时,另一位同事告诉他,在
1月18日,陈天哲一纸诉状将程某告上法庭,要求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并要求程某抄写公布的上网情书十遍。 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受私人信息的权利。原告陈天哲所写的情书,属于原告的私人信息,程某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原告的情书,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让网友将其中的5封情书发布于公众阅读的网络上,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是有过错的,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驳回原告要求程某“抄写情书”的要求。(记者张继英实习生黄莎莎) 来源:检察日报(来源:国际在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