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私自发表他人情书 法院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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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1:20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据检查日报报道,一起因私人信件被公布上网而引发的侵害名誉权案件近日一审有果,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判定被告程某赔偿原告陈天哲精神损失费一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抄写公布的上网情书十遍的要求。 今年年初,西安市某公司经理陈天哲在他的办公桌上发现了一张程某写的检讨。原来,程某在先前帮陈天哲搬家的过程中,私自将陈的13封情书拿走,并将其中5封作了部分删改
1月18日,陈天哲一纸诉状将程某告上法庭,要求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并要求程某抄写公布的上网情书十遍。 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受私人信息的权利。原告陈天哲所写的情书,属于原告的私人信息,程某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原告的情书,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让网友将其中的5封情书发布于公众阅读的网络上,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是有过错的,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驳回原告要求程某“抄写情书”的要求。 作者:张继英 黄莎莎 (来源:中新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