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今起对医疗机构经销的药品实行差价率控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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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8:27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8月15日电(陈光明、王鑫)药品与市民的生活密切相关,但仍存在药品价格居高的问题。鞍山市物价局新颁布了《关于加强鞍山市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从15日起,对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并用于经销的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售价格一律实行差价率控制。以挤掉虚高的医院药价水分,方便市民就医。 很多市民都有这样的感受:购买同一种类同一剂量的药品,医院的卖价大都高于普通
按《通知》规定:从现在起,物价部门对鞍山市的所有医疗机构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并用于经销的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售价格一律实行差价率控制。 目前,到哪个医院看病,就得在哪个医院买药的“土规矩”,存在于不少医疗机构中。这其实也是变相增加患者负担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通知》特加以规范: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除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可以要求患者必须在本医疗机构购买外,其他药品都不得限制就诊人员的购买地点。 另外,为了确保《通知》可以切实降低群众购药费用负担,物价部门还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成本监测。具体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独家生产的药品成本每年进行一次调研测算,对价格明显高于成本的国家定价药品,建议降低其零售价格;加强对药品价格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药品零售价格的,超过核定的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低于中标价格进货、按中标价格计算零售价格的,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变相提高流通差价率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