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百市民投诉燃气储蓄卡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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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7:58 哈尔滨日报 | |||||||||
孙砾 本报记者 张鸣霄 近一段时期以来,省建设银行各分理处对燃气储蓄卡加收10元年服务费的规定,在哈尔滨市引起了多起消费纠纷和投诉。 消费者
擅自变更承诺侵犯知情权 到市消协投诉的消费者葛先生、朱先生告诉记者,他们2002年在省建行的两家分理处分别办理了燃气储蓄卡。当时建行工作人员介绍:燃气储蓄卡和活期存折一样,不收取任何费用。今年5月和8月,葛先生和朱先生分别到银行交燃气费时才得知使用燃气储蓄卡要加收10元年服务费。葛先生和朱先生当即提出退卡要求,但被银行方面告知,即使现在退卡也得收取2004年、2005年两年的服务费20元。 与葛先生、朱先生一样,哈尔滨市许多拥有燃气储蓄卡的消费者对燃气储蓄卡收费很难接受。从市消协的消费投诉登记表上可以看出,来投诉的近百名消费者普遍认为:最初银行承诺不收费的服务内容,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侵犯了他们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银行理应向他们道歉,并退回扣掉的20元服务费。但此项要求遭到银行方面的拒绝,只有个别分理处“自掏腰包”退回了部分消费者的服务费。 银行 已经发布过收费公告 据了解,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的为借记卡。哈燃气公司为哈尔滨市燃气用户办的燃气储蓄卡是借记卡的一种。2004年12月21日,省建行开始对作为借记卡的燃气储蓄卡收取年服务费。自此,不断有消费者到市消协投诉。 为给广大消费者一个明确答复,市消协近日到省建行、哈燃气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哈燃气总公司于2002年委托省建行代收燃气费。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省建行各分理处代收燃气费、消费者使用燃气储蓄卡到银行交费,收费过程中需要的成本制作费用由银行方面负责。 据了解,省建行受哈燃气公司委托代收燃气费最初是完全免费的。而2004年12月21日,省建行依据国家建设银行有关文件要求,开始对借记卡全面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卡每年10元。2004年12月10日至20日,省建行在各营业场所发布《关于收取借记卡管理费的公告》,告知不接受收费服务的消费者在12月21日前办理退卡手续,否则视为默示接受服务。 消协 收取服务费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对代收燃气费用户加收年费的做法,市消协认为缺乏法律依据。 市消协提出:一是代收费成本不应该转嫁给消费者。在省建行和委托单位哈燃气公司的委托关系中,消费者只是“第三人”,银行代收行为的权利义务均应由委托单位哈燃气公司承担;二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消费者在不知银行变更服务内容的前提下,不能认定为“默示”;三是即使把消费者强行纳入银行代收费行为的法律当事人关系中,银行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的做法也有待商榷。《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省建行在营业场所张贴收费公告的做法,并不能保证所有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知悉。 专家 委托方应做好预防和补救 市消费者法律援助中心有关专家认为,哈燃气公司作为委托方,应以广大用户切身利益为重,做好预防和补救工作。省建行则应充分考虑到燃气用户因交费习惯,很可能看不到收费公告的特殊状况,对用户做出延期收费等特殊服务。还有专家提出,这件事的实质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如果银行或燃气公司任何一方能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将加收服务费通知贴到每个居民小区的单元门口,这样的投诉事件可能不会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