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极刑“杀手”还“不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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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8:14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王欢)两年前被一审判死刑的“持枪杀手”潘绍国,昨日站在法庭上等待再审后的判决。 “潘绍国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法官庄严宣判。面对同样的判决,潘依旧表示:上诉!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8月22日,在沈阳市沈河区北二经街91号的食杂店内,22岁的女孩绍某被犯罪嫌疑人芦某(在逃)调戏。次日凌晨,绍某再次遇到纠集了潘绍国、栾某(另案处理)等人堵截自己的芦某,绍某转头便跑,结果手持五连发猎枪的潘绍国连开两枪,致绍某倒地身亡,与她同行的周某重伤。 一年后,潘绍国被公安机关抓获。2003年,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潘绍国死刑。潘绍国随即提出上诉。 今年初,辽宁省高法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沈阳中院重新审理。6月2日,沈阳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潘绍国翻供道:“我根本没有开枪杀人”,完全推翻了自己在公安机关连续数次的“自己的确开枪杀人”的供述。 对此,公诉人出示了数名目击者的证言,均证明潘绍国开枪杀人的经过,这其中也包括了同案栾某。 昨日,沈阳中院再次作出死刑的判决。而潘绍国依旧以“我没开枪杀人为由”,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