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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华出租”被判赔偿8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9:13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顾建国)乘客黄先生因公交车驾驶员急刹车而受伤。他在不明伤情的情况下,接受公司一次性赔款500元。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后,他将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原赔偿协议,重新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88282元。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黄先生的诉请。

  去年8月19日,黄先生乘坐上海汇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864路公交车上班,在途经福
州路云南路口时,驾驶员发现前面有情况,于是紧急刹车,黄先生随着汽车惯性应声跌倒,造成腰部受伤。经双方协商同意,汽车公司一次性赔偿黄先生人民币500元。就在黄先生接受赔款后,顿感腰部疼痛加剧,不能行走,该公司又将黄先生送至中山医院检查,经诊断为第三腰椎椎体粉碎性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中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赔偿黄先生500元,但黄先生与汽车公司达成协议时,显然未能预见其椎体骨折的伤势程度,因此,该行为符合重大误解的法律特征,黄先生要求撤销双方的协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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