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副所长私放罪犯扫墓被判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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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9:43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海南新闻网9月7日消息:昨天的他还在监仓外管理罪犯,如今的他却被关在监仓里被人管理,沦为一名可悲的罪犯。一看守所副所长经不住“人情”煽动,利用职权擅自放出犯人。法院以私放罪犯罪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目前,他在海口监狱努力的改造,希望能早日获得自由。 工作勤奋多次受表彰
哥们意气淡化原则 1970年,20来岁的王某就在人民警察的岗位上工作。过去的三十年中,他一直恪尽职守,严于律己,认真履行一名公安干警的各项工作职责,工作中他曾经获过表彰。 “如果那时还能把握住思想,不听任朋友的说劝,我如今也不会被‘人情’拖进监狱。”随着自满情绪的膨胀,王某开始喜欢与一些朋友们吃吃喝喝,拉拉扯扯,甚至连工作原则和组织原则也渐渐地淡化了,责任随着人情交易而模糊了。最终,他为了照顾朋友面子,慢慢淡化了他的职责,也毁灭了他的理智。 犯人扫墓一去不归 “朋友”送他进班房 2001年4月5日,王某正在看守所值班,一名罪犯借清明节扫墓为由,想请假回家,并托本看守所一名干警向王某说情。王某听同事说明来意后颇为犹豫,但还是经不住同事的再三说情。因为平时大家都不错,关系挺好,怎么也不好驳他的面子,便同意放人。 当时他认为,罪犯在本所劳动仓服刑,经常外出干活,表现还可以,于是王某就批准了该犯请假回家的口头申请。 不料,王某在将该犯放出后,竟乘机脱逃了。王某便因为这件事,被法院以渎职类犯罪中的私放罪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妻子摆水果摊供儿上学 狱中辗转不安夜夜难眠 王某不仅因渎职罪毁灭了自己,晚节不保,更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他那82岁的老母亲不得不离开她早就住习惯了的家,搬去农村与小儿子同住;早已下岗的妻子不仅要承受社会上鄙视的目光,还要承担起孩子们的生活、上学,以及赡养老母的重担。而这一切妻子仅仅靠的是摆起的一个小小的水果摊,借此维持生计。 自从入狱后,王某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辗转难眠的王某都会仰望漆黑的屋顶,“我的心总是在流血啊!我哪里还像是一个人子、人夫、人父……。” 王某说,私放犯人的后果他是知道的,但麻木的大脑总是存有不会出问题的侥幸心理。世事无常,一个执法者擅自超越法律的界限,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法律是公正和无情的,王某希望能唤醒仍在人情堆里专谋私利而又难以自拔的人们。 律师精解 私放在押人员罪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谢元丰律师认为,司法工作人员与在押人员相约如期返回狱所而私放在押人员,如果被私放的在押人员没有如期返回,则对司法人员应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论处。所谓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审等便利条件;所谓私放,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而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关押。根据我国刑法第400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释放后继续犯罪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作者:纪燕玲 李丹 周义朝 周跃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