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伤人1年半后被警方刑拘,律师认为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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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0:33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记者 谈欣【金陵晚报法援热线13073491827报道】生意竞争引发打斗,时隔1年半后派出所以致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将封先生刑事拘留。交了6300元赔偿金后,封先生被放了出来。派出所的行为合理合法吗?封先生提出质疑。据封先生介绍,他和妻子早几年因单位倒闭双双下岗,在雨花新村共青团路中学对面开了家小汉堡店。周围邻居见他生意不错,也开起了小店。生意上的竞争引发了事件。去年3月12日上午,在旁边开小店的郑某、赵某与封先生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斗。后该案由共青团路派出所处理。此后1年多时间,封
律师观点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王惠兵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均造成对方损失或伤害,给损害结果造成严重的一方,应负主要责任。封先生致人轻伤,经调解和解的,可免于刑事处罚。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陈清律师表示,由于致人轻伤,构成刑事责任。尽管1年半后派出所才调解此事,但从时效上还是合法的,因为刑事追诉最短时效是在5年以内。换句话说,就是5年以内,公安机关可以随时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编辑 田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