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卖了女儿名下房产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4:23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陈丽记者袁玮)罗女士离婚时放弃所有财产归女儿所有,不料丈夫离婚后私自将财产转卖。罗女士认为,自己依据离婚协议约定,有权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日前,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翟某给付其前妻罗女士房屋出让款22万元。 罗女士与翟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有一女小玉。本市一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翟某名下。2002年10月,双方订立离婚协议,约定由翟某一次性付给罗女士协议离婚费3万元现金,
去年8月30日,翟某却私自将女儿名下的这套房屋出售,得房款58万元。罗女士获悉后以翟某违反约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房屋的一半售款,翟某需支付房屋售款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罗女士女儿名下的房屋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购得,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该房屋归其女儿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翟某在离婚后未征得罗女士同意,将该房屋出售,违反了约定,故罗女士要求按协议约定,重新分割所售房产所得款的请求与法不悖,应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