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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学车撞伤人 教练驾校赔钱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4:23 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学员黄某学开车撞伤人,教练员张某及某驾校近日被南汇区法院判令共同赔偿受害人姚某4.33万余元。

  2003年12月24日傍晚,在南汇区惠南镇某超市北侧,上海某驾校学员黄某驾驶一辆小客车行驶时,正遇年近70岁的姚某沿人行横道线过马路,小客车撞击姚某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姚某脾脏破裂,构成道路交通事故8级伤残,合计损失为5.41万余元。法院认为,驾校
是肇事车辆所有人,张某是该车教练员,应作为共同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教练员张某及驾校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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