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被转团 未出发亦可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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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1:50 新京报 | |||||||||
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重新修订,并对不可抗力和意外情况补充说明 本报讯(记者 廖爱玲 郭安)从今年11月1日起,北京的出境旅游者在任何时候,如果得知自己被旅行社擅自转团,都可以要求旅行社赔付违约金,而不再局限于出发前还是出发后了。
昨天下午,北京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发布经过重新修订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特别对转团的违约时限作了修改。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介绍,针对在旅行社普遍存在的转团拼团现象和由此产生的纠纷和投诉,新合同明确规定,旅游者不论是在出发时或出发后得知被擅自转让出团情况,都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并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而原合同中仅提及了“出发前”的情况。 同时新合同还规定,旅行社要在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并保证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才能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团,旅游过程中如果出现因服务质量而发生的赔偿,旅客可以选择由原旅行社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或者由受让旅行社承担责任。另外,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要求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对不可抗力和意外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即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均属于不可抗力和意外情况。 针对修改后《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一些更明确规定,国旅总社公关部的张硕说,关于修改中提到的“转团拼团”问题,对于大旅行社来说,不存在拼团现象,所以影响不是很大,可对一些小旅行社来说肯定有一定的影响,因为它们组团存在一定的困难。不过,这对净化旅游市场将起到重要作用,而对于游客本身权益也将得到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