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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责任能转移给学校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5:38 哈尔滨日报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读小学三年级的儿子强强在学校被同学小伟击伤右眼,花医疗费6000余元,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小伟的父母认为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其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已转移给了学校,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则不同意。请问,监护责任能转移给学校吗?

  读者:朱泽卫

  朱泽卫同志:

  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见,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校学习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如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是教育、管理、保护之责而非监护之责。对强强的损伤,主要应由小伟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只能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律师袁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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