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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楼用餐被刺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9:21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陈群)乌某在火锅楼突遭他人行凶致死,乌妻遂将凶手陆某及火锅楼告上法庭。日前,崇明县法院一审判决陆某赔偿16万余元,火锅楼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去年4月19日凌晨,陆某在火锅楼用餐时,与乌某等人发生口角。争执中,陆某拔出匕首,朝乌某大腿猛刺一刀。乌某忍痛逃离,后因左股动、静脉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同年11月,陆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今年4月,乌某的妻子将陆某和火锅楼一并告上法庭
,要求判令陆某赔偿16万余元,火锅楼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锅楼在经营活动中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所发生的伤害事件系突发事件,无法预料,火锅楼无法防备,因此对伤害结果不存过错,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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