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厕误撞玻璃门 磕掉门牙伤下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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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4:32 今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吉学刚记者吴阿娟)北京一家咨询公司的部门经理来本市一服务公司办事。由于服务公司刚刚装修了办公区,却未在走廊玻璃门上以明显标志加以提示,导致这位外来人员不慎撞在玻璃门上,当即将门牙磕落,下唇穿透。为此,他将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都有责任,故判决服务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用的50%计476元,并一次性补偿原告1500元。
黎某是北京一家咨询公司的部门经理。2005年2月初,他因公来津到咨询公司的合作单位本市某服务公司办事。2月2日,黎某在服务公司办公室里与人商谈有关问题之际,起身去洗手间。黎某讲,因当时服务公司办公区刚刚做了装修,尚未正式使用,楼道内光线又比较昏暗,走廊玻璃门上也没有明显的提示标志,他不慎撞在玻璃门上,当场被撞得门牙断裂脱落,下唇穿透。为此,黎某曾先后就诊,进行缝合手术及术后治疗。经法院查证,黎某共花费医药费802元,就医交通费150元。此后,黎某起诉服务公司,要求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54万元。 法庭上,被告服务公司认为,公司楼道的玻璃门上虽没有提示标志,但有一个很大的不锈钢拉手和门锁,其上还有缩略的公司名称字标,足以引起原告注意,所以造成原告受伤与该公司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服务公司楼道内的玻璃门没有明显提示标志,造成黎某伤损,应付一定的赔偿责任。黎某因观察不清不慎撞伤,也应承担同等责任。至于黎某在庭审中提出他曾在北京的私人诊所就医,对其所付的这部分医药费以及护理费、营养费等,要求服务公司赔偿,由于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也无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