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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被保全法院难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6:04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刘俊锋)因轿车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作出判决,在执行该轿车时,杨陵区法院一纸保全裁定“卡”住了未央法院。

  2001年7月,家住西安市的王女士和中国对外南方建筑工程总公司某分公司李某签订合同,约定王女士将一辆富康轿车租赁给李。合同到期后,王女士发现李将该车给了杨陵区人陈某,后将李、陈两人推上法庭。

  未央区法院2003年7月作出判决:“陈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王富康轿车,并负责该车辆完好。”陈某对此判决不服,提出申诉。2004年11月,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市中院提出抗诉,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显系错误”。今年5月,未央区法院作出裁定:本案终结再审。随后,对该轿车展开执行。

  然而,令未央区法院始料不及的是,他们执行时才得知,今年7月,陈某已在当地法院立案,9月23日,

  杨陵区法院对该轿车进行了保全。

  未央区法院执行局有关法官称,他们的判决已生效,2003年9月就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要求执行返还富康轿车,但陈又在杨陵区法院提起诉讼,杨陵区法院受理并采取了诉讼保全,将该车扣押。10月17日,他们赶往杨陵区法院,当时交涉此事未果。

  昨日下午,杨陵区法院一副院长称,他们受理此案时并不知该案已在未央区法院审结,他们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对该车进行了保全,此后,王女士提出管辖权异议,至于该轿车是否陈某所有,法院该不该对其保全,他们审查后再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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