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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撞死行人赔了3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7:4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三亚10月18日电(记者岳嵬 通讯员李顺成)陵水一辆120救护车载急救病人途经三亚市田独镇时,将一名行人撞致重伤不治身亡。此案经审理,近日由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救护车所属医院“120送危重病人,车速可以不受限制”的理由被驳回,并被认定对此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向死者5名家属共赔偿31万余元。

  案情回放

  去年9月11日晚8点多,陵水某医院一辆120救护车开响救护警报器,载一名危重病人从陵水往三亚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田独镇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孙某撞致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检测发现,该120救护车左右大灯均偏上,超过规定值;左灯偏右、右灯偏左,超过规定值;手刹制动力不符合要求;后轮轮差较大。总评结果为不合格。同年9月22日,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责任主要在行人孙某。11月8日,经行政诉讼,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判决撤销。其后,交警部门未做重新认定。

  一审:车属单位负全责

  孙某的家属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后,一审法院受理了此案。审理中,双方争议出现三个焦点:没有交警部门对事故的重新认定,法院受理此案是否合法?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如何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法院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和事故处理的最终裁判者,有权受理此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在整个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只能作为证据使用,不是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置条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因为交警部门可能的不作为而被无限期地挡在最后的法律救济大门之外。

  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横过马路由道路左幅至右幅慢车道时,已处于车辆限速为每小时30公里以下的低速路段,已经在肇事车之前行至相对安全的位置。而救护车却在慢车道中保持高速行驶,直接撞击孙某,致其重伤身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且,事后该车技术鉴定总评结果不合格,说明该车的不良技术状况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产生了影响。据此,可认定医院应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司法解释,可确定医院应向死者的父母、妻子、两个未成年子女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万余元。

  医院:120救人,车速可以不限

  医院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该院的车是“120救护车”,当时正在将一危重病人送往三亚,车速可以不受正常情况下30公里/小时的限制。医院还称,孙某是在看到救护车拉响警笛,快速从对面开来的情况下强行横过马路而被撞倒的;孙某在距离人行道仅1米多处被撞,正是司机发现他横穿马路后强行减速的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虽为正在执行公务的120救护车,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及行驶速度的限制,但前提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而从现场勘查的事实看,发生交通事故时视线良好,前方没有障碍物,受害人是在公路边缘被撞,但现场没有刹车痕迹,且事后该车经检测前照灯和制动不合格。据此,可以认定120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负全责,受害人没有违法,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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