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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乳”须显眼标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8:45 海峡网-厦门日报

  我省将开展液态奶专项执法检查

  “复原乳”须显眼标注

  本报福州讯 (记者 田家鹏)记者昨日从省质监局获悉,我省正采取措施加强对液态奶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省质监局日前下发通知,督促所有在液态奶生产加工中使用复原乳(指用乳粉生产的液态乳)的生产加工企业及时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的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未经备案的不得组织生产,质监部门不受理、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省质监部门还将强化产品标识检查,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企业,自10月15日起,必须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按规定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配料比例。本月中下旬,质监部门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液态奶专项执法检查。(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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