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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儿子已能独立生活 讨要13年抚养费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10:02 云南日报

  昨日,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备受当地人关注的打工少年状告离婚母亲,索要13年来抚养费一案有了结果。法院终审撤销了一审中要求母亲给付13年抚养费3900元的判决,驳回打工少年张学的诉讼请求。

  状告生母讨13年来抚养费

  1991年10月8日,沾益县的张生与妻子刘妹因性格不和等原因,诉至原曲靖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法院也最终判决两人离婚。当时,两人年仅两岁的儿子张学跟随父亲生活。离婚后,母亲刘妹用结婚时购置的物品抵作儿子张学以后的抚养费,此外,她不再支付抚养费给儿子。张生夫妻离婚后,刘妹按照当时法院的判决,也一直没有探望和给付张学抚养费。今年1月17日,小学毕业在家两年的张学经人介绍,到宣威某酒店打工,每月工资90元(供吃住)。自食其力的张学觉得生活不易,为此向沾益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母亲刘妹支付13年来的抚养费若干。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妹与张学之父

离婚后,仅用财产折抵了部分抚养费,13年间一直未另外给付抚养费。张学起诉前,年满16周岁并自己打工维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按照当地生活水平标准,判决刘妹补偿张学13年抚养费的50%,即3900元。

  再上公堂母子俩针锋相对

  一审宣判后,刘妹认为,张学现在已年满16岁且能外出打工维持生计,因此她没有对已经能独立生活儿子的抚养义务,而儿子起诉索要13年前的抚育费,也没有法律依据,遂提起上诉,请求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儿子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张学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其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自己是被告的亲生儿子,因此,母亲刘妹应该履行13年来的抚养教育义务。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这里的子女指的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未成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年满16周岁的张学自己打工维持生活,已经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张学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区鸿雁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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