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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四年 只补交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11:47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一物业公司向两户未足额给付物业费的业主追索物业费,但因其追索的物业费用中有一部分超过了法定两年的诉讼时效,而没有得到和平区法院的支持。

  本市一家置业公司承接了本市某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业务,小区中有两户业主先后于2000年3月及6月入住,签订了物业管理公共契约,并实际接受了这家置业公司所提供的物
业管理服务。但这两户业主此后没有足额给付物业管理费,为此,某置业公司起诉要求业主戴某给付自2003年1月至同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用;要求业主丁某给付自2001年6月至2005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用。

  法庭上,盯戴二人作为被告均表示对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不同意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置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二被告作为业主,签有物业管理公共契约,并实际接受了物业服务,应当给付相应的费用。但是,二被告提出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而原告又未对诉讼时效中断举证证实,所以法院只保护置业公司对丁某自2003年6月至2005年5月两年内的债权和对戴某自2003年6月至同年12月的债权。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二被告给付上述期间内的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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