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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审认定条款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07:34 成都日报

  (王鑫程岷文记者晨迪)委托别人炒股,却要求对方稳赚不赔,否则亏损部分对方补齐。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获悉,这起因委托炒股产生亏损而要求受托方以保底条款进行补偿的纠纷案目前审结。对此案,成都中院二审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亏损部分的损失双方各承担50%。

  2004年5月,严某与范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严全权委托范炒股,范利用严托
管的资金53798元自主选股,买卖股票,炒股收益按6∶4的比例分成,如发生亏损,由范补足委托金额,合同期为1年。当年8月,二人又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中,范承认自己操作失误,造成严的资金缩水,并表示今后经有效操盘,负责恢复严的委托金额等。2005年4月底,严、范经结算共亏损33708元,严诉至法院请求按协议约定赔偿亏损资金。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严、范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是一种合伙型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委托理财其实质是一种委托投资行为,而投资的本质特征必然存在一定风险,作为实际的投资者,如因保底条款而不承担风险,则与投资的本质相悖。由于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方资金发生亏损,由受托方将亏损金额补足原委托金额的约定,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认定该条款系保底条款无效。

  资料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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