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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案终审宣判:业委会没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1:06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郭京霞)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本市首例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一案已终审宣判。一中院以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代表业主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诉讼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称,静源居小区是中房集团华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开发建设、2003年投入使用的高档楼盘,广告中承诺社区绿化率达32%,拥
有完备的内部设施与成熟的社区配套设施。2003年业主入住静源居小区后发现,开发商没有兑现其在售房时承诺的绿地面积和地下停车库、垃圾间等社区配套设施,房屋普遍存在墙体薄、隔音差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广大业主就委托依法选举产生的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中房华北公司履行小区绿化率达到32%的承诺,交付地下停车位,向辖区学校交纳教育基金解决业主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等11项诉讼请求。

  今年10月,一审法院以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起诉。静源居业委会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

  一中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静源居业委会起诉中房华北公司广告欺诈、合同违约,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属于物业管理纠纷,其起诉的内容均与物业管理无关,因此该业委会并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于是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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