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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严禁先拆迁后安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6:4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杨元禄)为保障被拆迁户利益,泸州市委、市政府日前在“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中明确规定,严禁先拆迁后安置。

  据悉,泸州市规建局要求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批拆迁时,严把安置条件和安置房源是否落实关,确认拆迁范围与规划批准范围是否一致,审查拆迁安置补偿金是否到位等,以确保广大被拆迁户的利益。此外,泸州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也作出明确规定:
拆迁人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在拆迁项目所在地城市银行开立拆迁补偿资金专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并由拆迁人、开户银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签订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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