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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带走商业机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9:39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通讯员卫建萍记者阙军伟)美国科特玻璃功能膜公司上海代表处员工周先生离职时拷走了公司一份电子文档,日前他被上海市一中院认定侵害商业秘密,应赔偿科特公司人民币5万元。

  科特公司是世界最大的玻璃贴膜制造商之一。1999年3月,周先生受聘该公司上海代表处从事技术服务支持工作,约定“主动辞职或被迫离开公司时,必须归还所有公司文件”
。2003年7月周先生辞职,随后应聘贝卡尔特亚洲上海代表处担任业务发展经理。因贝卡尔特亚洲与另一家贝卡尔特特殊镀膜有限公司同属比利时贝卡尔特集团,科特公司认为有理由相信周先生复制盗取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并予以披露使用,贝卡尔特亚洲亦使用了上述秘密,致使本公司客户流失等,故起诉要求周先生和贝卡尔特亚洲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庭上周先生承认复制了部分信息资料,但这些资料系工作接触而非窃取所得,自己也从未向他人披露这些信息。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从周先生在新公司使用的电脑中找到了部分与科特公司有关的电子文档。

  法院最终认定:科特公司以电子文档形式记载并保存的其在全球的经销商、加盟店等详细的客户信息以及系列价格资料等是通过长期经营积累而成,非一般公众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得,且科特公司对此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因而属于商业秘密;周先生擅自将其复制并存储到新的工作电脑上的行为,客观上导致该信息遭到不应有的扩散。法院判决周先生立即停止对科特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赔偿科特公司为调查、制止侵犯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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