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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不能掩过错电缆线伤人电信公司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20:21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1月11日电(朱琼洁、陈金尧)通信电缆柱被台风刮倒,横跨路面的电缆线勒住了摩托车驾驶员的脖子造成伤残。这种情况电信公司该不该赔偿?最近,浙江省乐清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一审判处浙江电信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分别赔偿受害人施某和王某经济损失费8.5万余元和8.2万余元。11月8日,乐清市法院向有关人员送达了判决书。

  去年8月13日,乐清市乐成南岸村高速公路旁的通信电缆柱被“云娜”台风刮倒,城南电信支局得知这一情况后,没有及时向电信公司汇报情况。当日下午5时许,乐成镇男青年施某和王某分别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被离地面仅约1.5米高的通信电缆线勒住脖子,当场受伤倒地。8月14日,电信公司接到城南电信支局报告后,才派人到现场维修。

  事发后,施某和王某被送往乐清市人民医院抢救,由于伤势较严重,当晚又转送温州市一家医院抢救,住院治疗30多天,分别花去医药费6万余元。经法医鉴定:施某和王某均已构成一定程度的伤残。施某和王某向乐清市法院起诉,要求电信公司支付医药费和残疾赔偿金等。

  在庭审中,电信公司辩称:事故是因不可抗拒的台风刮倒了电缆拄所致,且两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速过快。事故发生后,两原告又没有报案,造成现场无法认定。按照“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电信公司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电信公司设置的通信电缆柱被台风刮倒后,电缆线离路面仅约1.5米高,其下属单位城南电信支局得知后,没有及时上报公司派人维修和妥善管理,致使两原告驾驶摩托车经过时,被电缆线勒住脖子,造成伤残,被告应负过错责任,故对两原告提出的合理的经济损失赔偿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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